举证有关事项须知: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三、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见受理、应诉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