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武行审字第00034号
申请人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委主任。
被申请人李保国、王芬芬。
申请人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李保国、王芬芬计生征收一案。本院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武人口征决字(2014)第546号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书合法有效,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作出的武人口征决字(2014)第546号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 判 长 高金旺
人民陪审员 柴 玮
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毛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