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年前,宋某第一次因盗窃罪被判刑罚后,从监狱出来的他并未改过自新,而是选择了重操旧业。从1997年至2012年期间宋某因盗窃被处罚过7次,几乎不间断的进出监狱或被劳动教养,十八年后宋某再次因盗窃罪被开庭审理,在庭审最后,宋某后悔地说:“因为自己与社会脱节,没有谋生能力,也怕被他人骗,所以出来后偷东西。这次出来后,决定学些知识挣钱,改过自新,不再偷东西了。”近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宋某的案件,以盗窃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宋某分别于2014年7月5日、9月9日、9月15日凌晨,窜至武陟县城育才学校北邻的文具玩具店、文化路老一中对面的烧饼店、老一中对面的“全堂佛像”店、和平大酒店对面的烟水店等,采用老虎钳将卷闸门撬开,钻入店内分别盗走现金80元、鸡蛋4斤、香烟70条零50盒。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5501元、被盗鸡蛋价值23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以上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