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的小刚、小强和小亮因与昔日同学小海有过矛盾,便合伙密谋伤人,近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小刚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小亮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小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在武陟县木城初中读书期间,小刚、小强和小亮因琐事与同学小海发生过矛盾,三人从小缺少家庭教育,本人又不思进取,不久后便辍学。之后三人仍对此前跟小海的矛盾耿耿于海,就想找机会给小海一个“教训”。2014年6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小刚、小亮、小强密谋后,在木城初中北边饭店门口对被害人小海及与其同行的被害人小阳等人实施殴打,致小海、小阳受伤。经鉴定,小海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小阳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刚、小亮、小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是共同犯罪,小刚是主犯,小亮、小强是从犯。三人作案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应减轻处罚。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谅解,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幼缺少良好的教育,为逞一时之快,义气用事走上犯罪道路。鉴于被告人小刚、小亮、小强年龄尚小,可塑性较强及三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遂依法判处上述刑罚。(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