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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车辆“高息”借款 构罪获刑十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5-08-18 09:13:43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合同诈骗这一经济犯罪手段形式多种多样,重复抵押、先付部分款项、虚构身份、虚构财产等手段使人防不胜防。近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类案件,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何某谎称运输煤、石料等需要租赁货车,并以预付少量租金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先后与被害人张某、魏某、薛某、高某等八人签订《货车租赁合同》,以每月20000元或15000元的租金租赁他们的货车。何某取得货车后不从事任何营运,将车交与兰某作抵押,取得月息为一角、八分不等的高息借款。后因无力支付兰某借款本金、利息和被害人租金,逃匿外地。经鉴定,被骗货车价值158.43万元。另查明,被告人何某在2013年4月份至9月份期间没有正当职业,除抵押被害人车辆获取借款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基于租赁合同取得被害人车辆后即抵押于他人获取借款,且该借款为高息借款。何某在没有正当职业,没有收入来源的情况下不具备取回抵押车辆并返还被害人的能力,因此可以认定何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车辆的目的。客观上何某实施了虚构事实,以支付押金以及部分租金的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使被害人自愿将车辆交出的诈骗行为。故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依法判处上述刑罚。

责任编辑:王莉莉    

文章出处:武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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