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青年屈某和李某,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却整日泡在网吧上网,不知不觉手头开始紧了,于是他们专挑网吧里熟睡的人下手,在凌晨时分疯狂盗窃,近日,河南省武陟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并撤销缓刑,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二被告人违法所得1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屈某、李某窜至武陟县红旗路一网吧内,趁被害人王某甲熟睡之机,将其小米3手机偷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778元。当日凌晨5时许,二被告人又接连窜至武陟县红旗路另外三个网吧内,趁被害人孙某、王某乙、刘某熟睡之机,将孙某的锐力通M3手机、刘某挎包内的27元现金及一个钱包偷走,在对王某乙的华为荣耀4C手机进行盗窃时,因沙发阻隔未能得手。经鉴定,锐力通M3手机价值321元,华为荣耀4C价值1086元。二被告人当日将所偷盗的小米3手机、锐力通M3手机分别以150元、30元的价格卖掉。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屈某亲属对被害人刘某进行了退赔。
2015年7月31日,武陟县公安局木城派出所民警在网吧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屈某、李某形迹可疑,盘查后发现有盗窃重大嫌疑,遂将二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屈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将新犯的罪与前罪数罪并罚。二被告人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屈某的亲属对被害人刘某进行了退赔,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中对王某乙进行盗窃时,由于二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