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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法院用拒执罪为老赖套上强硬“枷锁”

  发布时间:2016-12-30 11:34:53


    自全省法院“百日执行风暴”活动开展以来,武陟县法院联合多方力量,建立了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对个别案件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但蔑视法律的,该院充分利用拒执罪的惩戒、威慑作用,对故意推脱责任、逃避执行的当事人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以拒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坚决捍卫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有力地教育和震慑了一批“赖账者”。近日,该院就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系养猪个体户,因拖欠王某饲料款,被王某诉至武陟县法院,2014年11月,该院依法判决谢某支付王某饲料款85930元。判决下达后,谢某提起上诉,焦作中院于2015年3月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被告人谢某始终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王某于2015年6月3日向武陟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武陟县法院执行干警王国庆、吴鸿飞立即向谢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多次做谢某的思想工作,要求其限期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谢某只向王某支付了5000元,余款始终未给付,执行干警又多次联系谢某却杳无音信。后经执行干警多方调查后查证,被告人谢某将自己的猪场偷偷转让给他人获取转让费10万元,并在大封镇经营饭店,且其名下的邮政储蓄银行有多笔大额交易,因此应认定谢某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而拒不履行。2016年10月12日,该院以谢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依法移送武陟县公安局,公安局于10月18日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将谢某刑事拘留,在法律的威慑下,谢某终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通过其亲属向王某履行了剩余的80000元饲料款,并取得王某的谅解,之后谢某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6年12月22日,该院刑事法官刘岩对谢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将赔偿款履行完毕,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6年以来,武陟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共18件18人,截止目前该院已判刑6人。该院执行局局长王小四表示,面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老赖”们往往抱着“能拖则拖”、“能躲则躲”的心态,认为简单的民事行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犯罪,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实施将民事行为与刑事行为衔接起来,给“老赖”们套上了一道强硬的“枷锁”,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起法律的威严。

责任编辑:李明艳    

文章出处:武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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