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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购物摔伤,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17-08-07 10:00:00


    因超市门口台阶地砖脱落,地面不平整,将前来购物的刘丽(化名)绊倒摔伤,双方由此发生纠纷。近日,武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超市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刘丽医疗费等各项损失82528.42元。

    2017年6月13日,刘丽在自己家附近的超市购物出来后,因超市门口台阶地砖脱落,地面不平整,怀抱孩子的刘丽不小心绊倒摔伤,被送至附近医院接受治疗。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刘丽为“右胫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右外踝骨折、右腓骨上段骨折”,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出院后,刘丽找超市协商赔偿事宜,但超市认为伤者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对于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7月,刘丽将该超市诉至武陟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超市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服务符合安全标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妥善措施消除危险,对可能造成危险的设施,设置明显的标志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被告超市大门口台阶地砖脱落,然而被告超市既未及时消除危险,也未设置警示标志,造成原告摔倒受伤,因此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原告刘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怀抱孩子下台阶时未尽到高度的观察、注意、自我保护义务,对造成自身摔伤也存在一定过错。经综合考量,酌定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担30%的责任。

责任编辑:王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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