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某在一起借款合同担保追偿纠纷中是担保人,本以为担保人不用承担偿还义务,2017年8月9日,当武陟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向他送达执行手续时,终于醒悟,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
申请人武陟县某信用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吴某、李某借款合同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其中吴某是借款人,李某是其担保人。经武陟县公证处公证,执行标的为本金60000元以及清偿债权完毕之日前的违约金及利息,但二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义务。2016年6月3日,申请人向武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2200元。
执行干警杨斌受理此案后,先是找到借款人吴某,向其送达执行手续,并向其言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吴某却声称自己确实没钱,并且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人,实际借款人是李某,吴某主动提供李某的人身线索,根据线索执行干警很快找到了李某,当李某看到执行通知书后,终于醒悟,于2017年8月9日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将62200元一次性给付了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