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负有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这不仅体现中华伦理孝德,更是法律义务,而当今社会,总有些人丧失“孝德”,2017年8月10日,在武陟县人民法院执行高压态势和良心的谴责下,被执行人赵某终于幡然悔悟,主动给付了赡养费。
2015年,申请人贾某与被执行人赵某赡养纠纷一案,经武陟法院调解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赵某每月支付贾某赡养费300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赵某向贾某支付2013年至2015年的赡养费7200元;在2015年以后的赡养费,每年的10月1日前支付贾某3600元;同年贾某因病产生的医疗费,在医保报销后剩余部分,按照票据数额,由赵某承担三分之一。但协议达成后,赵某并未履行协议内容,贾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李鹏飞受理此案后,向被执行人赵某送达了执行手续后,赵某不但不履行法律义务,竟开始东躲西藏了,一直未找到其人影,也未查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执行干警从未放弃,经过多方寻找,终于找到了赵某,对其“软硬兼施”,着重从“孝德”做其思想工作。2017年8月10日,在法院执行高压态势和良心的谴责下,被执行人赵某终于幡然悔悟,与申请人贾某达成和解协议,当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3650元赡养费和执行费,贾某自愿放弃其余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