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保险服务业的快速发展,由此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也大量增加,且呈逐年上升趋势。此类纠纷案件大量增加已直接影响到投保人的投保积极性,损害了保险行业的诚信度,最终将会影响整个保险业的健康、有序运行,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笔者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审判实践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及建议。
一、当前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呈现的特点
审判实践中,法院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1、案件数量逐年增长,诉讼标的不均匀。由于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机制不完备,使保险合同纠纷大量涌入法院,呈现逐年增加趋势。据统计,2015年,武陟法院院共受理各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25件,总标的179.86万元,平均标的1.44万元,个案标的从1000多元至25万元不等;2016年共受理各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38件,总标的242.5万元,平均标的1.76万元,个案标的从1.2万元至36万元不等;2017年1月至7月份已受理各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02件,总标的353万元,平均标的3.46万元,个案标的从2000元至45万元不等。
2、案件类型多样化、复杂化。2015年前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仅涉及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车上责任险,2015年以来受理的案件类型呈现出了多样化的趋势,重大疾病险、意外险、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等新类型保险合同纠纷不断出现;而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也不断增多,有的是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有的是因未办理批改手续而拒赔,呈现出了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
3、缺乏核查证据,过错责任难以认定。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往往就关键事实各执一词,但又难以提供有效证据,矛盾主要集中在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保险公司应否担责及担责比例上,特别是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及承保、理赔范围条款理解不一的争议较大。
4、案件调解难度较大,调撤率低,且上诉率高。调查发现,许多保险合同纠纷争执的焦点往往是保险公司应否担责问题,部分保险公司调解往往涉及到内部责任承担,为了自身利益,避免造成赔偿先例,部分保险公司对其分支机构授权限制太严,对调解方案设置了繁杂的报批程序和严格的审批权限,导致保险公司的调解意愿不强,造成此类案件调解率远低于其他民商事案件,判决后的上诉率也比其他案件高。
二、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增长的原因
第一、保险合同条款制定不合理。因为保险合同主要为格式条款,条文繁多,保险术语专业太强,投保人一般难以理解,一旦发生事故,双方对条款理解的不同易引发纠纷。
第二、保险代理行为不规范。在利益的驱动下,保险业务员为扩大业务量,故意对险种做模糊性、欺诈性描述,对保险人的免责情况不愿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诱导投保人购买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则以免责拒赔。
第三、违规投保。由于缺乏监管,保险代理人在拓展业务过程中,往往违规操作,代填保险单内容,甚至出现代签名、收费不及时上交保险公司等现象,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第四、格式条款免责内容不明晰。保险条款制定附件过多,制定的标准倾向对保险人的保护,内容不明晰,易造成多种理解,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多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而拒绝赔偿。
三、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对策与建议
第一、保险公司要完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和形式。保险人免责的范围和不予赔偿的内容要集中体现,内容详实明晰,使投保人一目了然,便于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和投何险种,避免纠纷发生。
第二、保险公司要加强行业管理,特别对保险代理人的违规操作,加强行业监管和自律,对违反行业规范行为的,应给予必要的惩处,同时加强代理制度和票据管理,杜绝不规范的经营行为。
第三、规范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保险代理人要向投保人告知有关情况,对保险人履行合同条款的说明义务时,应采用书面记录或视听资料的形式留存,便于查证。
第四、加强对审理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制宣传。对典型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通过公开庭审以及借助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介进行法制宣传,通过诉讼促进保险行业规范操作,提醒投保人认真审查保险合同,规避理赔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