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和郭某是好友,郭某准备买车,于是叫李某甲一同前往天津提车,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回家途中,郭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甲当场死亡,郭某及其父母与李某甲的父母达成赔偿协议,但郭某及其父母却在赔偿部分款项后,就不再给付。2017年11月28日,河南省武陟县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郭某甲采取司法拘留,又反复做其思想工作后,郭某及其父母最终将余款352225元一次性支付给郭某的父母。
申请人李某、千某与被执行人郭某、郭某甲、王某系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郭某甲、王某是郭某的父母,2015年11月21日,郭某叫李某甲(系李某、千某的儿子)一同到天津提车,回来途中,郭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甲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双方经村委调解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郭某及父母共赔偿申请人李某、千某600000元。但是被执行人在赔偿了部分款项之后,尚欠395000元,却不再赔偿。此案后经武陟法院审理,依法判决郭某、郭某甲、王某向李某、千某给付赔偿款39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7225元。该判决生效后,三个被执行人均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2017年6月,申请人李某、千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鲍胜利受理此案后,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但是被执行人既未按期履行判决义务,又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郭某、郭某甲、王某进行信用惩戒,甚至对郭某甲采取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措施,但郭某甲及父母在拘留期间,只履行了50000元赔偿款。后拘留期满后,执行干警再次找到三个被执行人,告知他们若再不履行判决义务,将以其涉嫌拒执罪为由移送公安机关,在法律的威慑下,郭某、郭某甲、王某最终将余款352225元一次性支付给了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