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3日,当河南省武陟县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姬某的银行账户后,姬某于次日便主动联系申请人杨某,将45414元执行款履行完毕。
申请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姬某系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经武陟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执行人姬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赔偿申请人杨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五项共计45011元,并承担诉讼费403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2017年11月8日,申请人杨某向武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秦科受理此案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姬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但是姬某仍拒不履行。
执行干警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姬某在某银行开有账户,立即依法将该账户冻结,并依法告知被执行人,姬某一听账户被冻结,立马慌了,急忙联系申请人杨某,将45414元执行款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