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和谐安宁,武陟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力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近日,由武陟法院副院长王明霞担任审判长,依法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寻衅滋事案,此案是今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以来,武陟法院判处的首例涉恶犯罪案件。
被告人小亮曾与被害人小峰(化名)有过节,2017年6月25日晚上11点,小亮喝酒后为泄私愤,纠集被告人小海(化名),来到被害人小峰家门前,用砖块将小峰的轿车前后挡风玻璃、车门及左前A柱等处砸坏。第二日,被告人小海在公安局排查时被依法带走,被告人小亮到公安局投案。经鉴定,被毁车辆直接损失价格为4166元。案发后,被告人小亮和被告人小海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小峰的损失,被害人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亮、小海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遂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小亮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小海有期徒刑九个月,二被告人表示认罪,不上诉。
宣判结束后,该院副院长王明霞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武陟法院将始终坚定扫黑除恶的坚强决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以敢于担当、敢于亮剑和“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更足、更实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