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苗某对法院限令其报告财产的法律文书视而不见,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武陟县法院依法对其实施司法拘留,拘留期间,终于认识到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2018年8月11日,苗某拘留期满后的次日,便立即将110956.12元赔偿款履行完毕。
2015年2月28日,被执行人苗某驾驶无牌照三轮车将申请人王某撞伤,伤及头部,后经评定为伤残九级,因双方就赔偿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王某诉至武陟县法院。该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苗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0956.12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苗某未自觉履行赔偿义务,王某向武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人立即向被执行人苗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限令其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但苗某不仅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对法院限令其报告财产的法律文书也视而不见。因苗某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该院于2018年7月27日依法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间,被执行人苗某的内心备受煎熬,也终于认识到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8月11日,被执行人苗某拘留期满后的次日,他便立即将110956.12元赔偿款履行完毕。
法官寄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