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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私愤点燃他人车辆 获刑三年悔不当初

  发布时间:2018-09-06 17:36:50


    为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维护社会治安持续稳定,近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当庭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荆某有期徒刑三年,对荆某进行宣判时,荆某悔不当初,懊悔地说道:“法官,我现在真的非常后悔,只因一时冲动酿成大错,我进去后一定好好改造!”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5日下午1点,被告人荆某为泄私愤,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到武陟县黄河大道某旅社门前,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宝骏面包车点燃。宝骏面包车燃烧过程中,将该车南侧约55厘米处停放的被害人孙某的一辆宝来轿车引燃。经鉴定,宝骏面包车被烧前的价值为51000元、宝来轿车被烧前的价值为100686元,宝骏面包车被烧后的价值为3000元、宝来轿车被烧后的价值为30000元。综上,两车损失共计11868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荆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荆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上述刑罚。

    法官寄语:此案中荆某为了泄私愤,一时冲动点燃他人车辆,严重危害了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而自己也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通过此案告诫大家,“冲动是魔鬼,退一步开阔天空”。

责任编辑:lmy    

文章出处:武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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