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某主动来到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他说看到电视上报道法院在凌晨抓被执行人,心里忐忑不安,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实在不应该拖欠他人工资。当日,贾某支付给王某工资31480元,支付祝某工资38026元。
申请人王某、祝某和被执行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劳动争议案件,2014年8月,王某到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承包的某学校餐厅从事会计工作,当年10月,祝某到该公司所承包的另一学校餐厅任会计,二人工作期间,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拖欠王某工资31480元,拖欠祝某38026元,经二人多次讨要,该公司迟迟未付,王某、祝某向武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劳动仲裁,裁决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王某工资31480元,支付祝某工资38026元。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王某、祝某向武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受理此案后,执行干警李有福立即向被执行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该公司既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状况。执行干警多次给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某打电话,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贾某总是口头答应,可是迟迟未履行。
近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某主动来到武陟法院,找到承办人羞愧地说道:“近些天,看到电视上报道武陟法院在凌晨抓被执行人,心里忐忑不安,我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实在不应该拖欠他人工资......”当日,贾某支付给王某工资31480元,支付祝某工资380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