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荆某分别拘役四个月,宣判时,李某、荆某夫妻俩懊悔不已,但为时已晚。
武陟法院就李某、荆某与宋某、李某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确定李某、荆某赔偿宋某、李某等人80288.4元,并承担诉讼费1124元。李某、荆某提起上诉,焦作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李某、荆某未自觉履行,宋某、李某等人向武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阶段,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荆某、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夫妻俩既不履行,也未按期报告财产,之后对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但夫妻俩仍然无动于衷。该院查封了荆某名下汽车一辆,并通知荆某限期将查封的车辆交执行局,但荆某到通接知后,未按指定的时间、地点交纳车辆,仍然置法律威严于不顾。该院认为荆某、李某夫妻俩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以二人涉嫌拒执罪依法移交县公安局,之后县检察院以荆某、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武陟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认为李某、荆某在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执行期间,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该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荆某分别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