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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法院开出首例虚假陈述“罚单”

发布时间:2020-04-24 17:07:23



导语:
   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神圣权利。但是,个别当事人为了谋取利益,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以欺诈、伪造证据等方式混淆视听,结果不仅不能达到“胜诉”目的,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甚至还会承担刑事责任。2020年4月23日,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武陟县法院依法对作虚假陈述的吴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案情回顾
   武陟县法院在审理原告魏某等3人与被告吴某等4人、郑州某物流有限公司、辉县市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吴某在原审、二审、发回重审时,称其系实际车主。但是,裁判文书生效后,吴某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又称涉案车辆的实际车主为辉县市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导致案件进入再审。
法官说法
   武陟县法院认为,吴某存在虚假陈述的主观恶意,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假陈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浪费了司法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吴某罚款5000元,限于2020年4月30日前交纳。吴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羞愧,后悔不已,对法院的处罚决定无异议,保证一定按期交纳罚款。
法官提醒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依法、诚信地行使诉讼权利,在接受法庭调查或者作陈述时,应当按照事实情况,如实陈述相关内容,共同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凡是作虚假陈述、违反诚信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田敏说道。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王莉莉    

文章出处:武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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