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与几个朋友聚在一起喝酒,不知不觉喝到凌晨,3人酒后来到某河道捞鱼,不幸溺亡。近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对这3起生命权纠纷案依法作出判决,焦作市某灌区管理局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方自负90%的责任。
2020年7月16日凌晨,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和朋友饮酒后,来到武陟县大封镇某渠堤上玩耍。期间,刘某丙进入河道拉渔网捞鱼,不慎落入水中,刘某甲、刘某乙下水施救未果,3人溺水身亡。3人的父母作为原告,认为焦作市某灌区管理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诉至武陟县人民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沁南法庭受理此案后,为查明案情,法官多次到县公安局调查取证,勘验现场,查清事实。该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3名受害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和相应的安全意识,对于进入河渠的潜在危险应当知道,但3人仍进入该区域,并最终导致自身溺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焦作市某灌区管理局作为事发河渠的管理方,事发时在涉案区域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不够显著、醒目,未尽到作为河渠管理者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3名溺亡者均年仅20岁,此事件造成3个家庭的不幸,令人痛心。但成年人是自身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是对自己的家庭负责。该事件警醒众人,户外活动莫要随意涉险,否则酿成惨剧,给自己和家庭都造成无法弥补的伤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