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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当“黑砖窑打手”强迫职工劳动致死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0-04-02 17:21:48


    4月2日上午,武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强迫职工劳动案,以强迫职工劳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2年3月份以来,承包人徐某(已判刑)将武陟县龙源镇常庄砖窑厂承包后,为了最大限度地从工人身上榨取利益,常常指使被告人李某等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殴打、威胁等手段强迫民工劳动,被告人李某为了赢得徐某欢心,甘当“监视器”,经常对“偷懒民工”拳脚相加。2002年7月13日,利欲熏心的徐某不顾天气炎热,仍旧让工人在火炉般的砖窑内没日没夜地劳作,被害人谢某实在抵挡不住砖窑场内的高温,便想出去歇息片刻,被告人李某看到后用棍棒、砖头等威胁谢某回去继续工作,致使被害人谢某在劳动中昏倒后死亡。事后徐某为掩盖罪行,指使被告人李某等人将被害人谢某的尸体埋藏在修武县小营村一废砖窑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李某伙同他人强迫职工劳动,是共同犯罪,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且李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上述刑罚。

责任编辑:谢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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