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是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原告小明(化名)的父亲,因其是聋哑人,打官司时可能面临无法交流的障碍。为了切实保障杨某的诉讼权益,6月22日,武陟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团队员额法官王建全采取“笔对笔”的方式,开庭审理了此案,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
原告小明是杨某和被告吴某的婚生女儿,今年六岁。2017年7月,杨某与吴某因感情不和,在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协商一致,由杨某抚养小明至独立生活时止,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2018年,因小明患有听力障碍,做了电子人工耳蜗植入术,杨某为小明支付费用26815.89元。杨某认为,吴某作为小明的母亲,理应承担医疗费用的一半,且植入人工耳蜗后,后期的人工费及语言康复训练费用都非常昂贵,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在产生这笔费用时,也由吴某承担一半,并请求增加抚养费至每月500元。
因被告吴某的户籍已于2019年迁至河南省武陟县,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至武陟县法院。家事审判团队员额法官王建全承办此案后,多次与被告吴某联系,却始终联系不上,其下落不明,杨某作为小明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申请公告。公告期满后,6月22日,王建全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因被告吴某经法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最终依法按缺席开庭。
庭审中,鉴于杨某是聋哑人的特殊情况,在征得杨某的同意后,法官采取在纸上书写文字的方式与杨某进行交流,一沓纸、一支笔,以“笔对笔”的方式开庭。杨某在纸上陈述事实,表达思想和诉求,由书记员将文字敲打到庭审笔录上,遇到文字书写无法表达其想表达的意思时,法官就耐心进行多次书写沟通,反复确认其意思表示,最后促使庭审圆满结束。
庭审结束后,杨某微笑着向法官做了一个感谢的手势,以示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