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武陟县人民法院沁南法庭在审理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邢某某私自伪造证据材料并提交给法院,妨碍法院审理案件。为维护司法权威,法院依法对邢某某罚款3000元,以示惩戒。
原告邢某某与被告武陟县大封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法院出示一份加盖有被告公章的委托书,被告核对后指出原告提供的原件上的公章编码、文字方向与原告提交的复印件不一致。因证据存在明显不一致,经法庭询问,原告承认复印件上的公章系其妻子私自从被告村委会拿取盖章材料,剪辑下印章粘连制作而成的。
虽然原告向法庭承认了错误,但其行为已妨碍民事诉讼,如对邢某某提交虚假证据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不予处罚,将放纵当事人不守诉讼诚信,导致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法院依法对邢某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
法官提醒:
民事诉讼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为达到诉讼目的,提交虚假证据,既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带来了干扰,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借此案件,提醒诉讼参与人,应严格按照诉讼规则参与诉讼,提供虚假证据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