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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法院“三结合”创新行政审判协调机制

  发布时间:2010-04-22 17:51:38


    为推动“制度创新年”活动的深入开展,武陟县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中,在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审判工作重中之重的基础上,积极树立协调观念,不断创新协调机制。去年全年审结行政诉讼案件31件,其中通过协调工作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方式结案22件,撤诉率达71%;今年截止到目前共审结行政案件9件,通过协调原告撤诉7件,撤诉率达77.77%。

    一、诉前、诉中、诉后协调相结合。立案前,立案部门做好诉讼引导工作,在努力通过诉前协调解决纠纷的同时,为下一步工作即立案审理打好基础;审理过程中,通过庭前、庭中、庭后的协调,梳理矛盾解决问题;即便在诉后,法院在已作判决的前提下,也积极为双方创造协调的机会,以根本性地解决问题,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二、行政权益协调与民事权益协调相结合。对于行政机关存在违法的,如行政处罚类案件,通过做好行政机关的协调工作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行政机关仅基于公权力处于中间人地位的,如行政裁决类案件,往往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是解决矛盾的根本所在,就要通过做好原告与第三人的协调工作来解决纠纷。

    三、单方协调与多方联动相结合。武陟县人民法院在通过自身努力与当事人沟通协调的同时,积极创建多方参与协调的机制,通过多方面的合力协调来共同化解矛盾。

责任编辑:谢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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