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赔偿款对我们全家来说就是‘及时雨’,正是因为大家坚持不懈地做调解工作,我才能顺利拿到这笔钱,太感谢了!”原告刘某莹一次性拿到75000元赔偿款后,激动地向所有参与调解的人员一一道谢。5月16日,武陟县法院积极借助县委政法委、龙泉派出所、村委等力量,成功化解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刘某莹和被告王某都是龙泉街道某村的村民,原告租被告的房屋开办了一家小型学生超市。被告王某有一个废弃的大型柴油储存罐,柴油罐在刘某莹的超市后方,距离不超过3米。2022年4月22日,王某将柴油罐卖给收购人荆某宝、荆某明后,便让工人用氧气割枪切割油罐,但没有对周围环境进行火灾预防和相关的隔离带设置,操作期间引发了火灾,迅速蔓延到刘某莹的超市,造成店内物品全部损坏。事故发生后,刘某莹先后通过派出所、村委、街道办综治中心与王某等人沟通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就金额给付比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起诉至武陟县法院。
立案庭庭长张丽平和诉前调解中心负责人李保定认为此案具备调解基础,为了最大程度节约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在征得原、被告双方同意后,决定将案件转入诉前调解程序。
5月16日,在县委政法委相关人员的协调和指导下,张丽平和李保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为了更高效地化解矛盾,助力加强基层治理,同时邀请了龙泉派出所工作人员、村委干部等参与调解,共同努力化解纠纷。
调解初期,原告刘某莹的情绪较为激动,她委屈地哭诉道:“我们全家就指望这个小超市生活,日夜操劳这个店,结果一场大火都烧没了,请法院为我主持公道......”张丽平和调解人员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先是耐心安抚原告的情绪,然后对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法理、情理、乡邻和睦等多重角度悉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分析利弊,劝导被告履行赔偿责任。
经过一番疏导沟通,双方从一开始的抵触情绪逐步懂得为对方换位思考。历时五个小时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王某、荆某宝、荆某明赔偿原告刘某莹75000元,其中被告王某承担25000元,剩余的50000元由荆某宝、荆某明平均承担。当日,三名被告全部履行完毕。
一场可能对薄公堂的纠纷就此圆满化解,双方握手言和,高高兴兴地走出了法院。
下一步,武陟县法院将继续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诉前调解机制源头化解纠纷作用,坚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实实在在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