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顿“把酒言欢”之后,一男子明知朋友喝了酒,还“仗义”将车辆借给其驾驶,结果害人害己,双双获刑。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醉驾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22年1月6日,被告人田某某与薛某某共同饮酒后,薛某某在明知田某某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轿车交给田某某驾驶,之后田某某驾驶薛某某的车,载着薛某某行驶至某公园东口时,民警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田某某停车后弃车逃跑,后被民警在该公园内抓获;经使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田某某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 144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 139.50mg/100ml。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明知田某某醉酒的情况下,仍将其车辆交予田某某驾驶,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决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以危险驾驶罪判决被告人薛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相关法条链接: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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