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纵深开展,武陟县人民法院沁南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法庭职能,以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为目标,坚持判后答疑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取得了事心双解、共促和谐的良好效果。
案例一:
“感谢法官这么细致的讲解,我现在彻底明白了,马上把钱还给原告!”被告高某某说道。
原告韩某某诉称其向被告高某某承包鱼塘,先后向被告转账总计21900元,之后不再租赁鱼塘,欲将鱼塘里的设备搬走,却遭到被告的拒绝,双方多次协商无果,诉至武陟县法院。沁南法庭宋永盼法官受理案件后,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但双方因争议较大,互不相让,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在查明案情、明晰责任后,法官对此案依法宣判,判决被告高某某返还原告韩某某9000元。判决后,被告高某某对判决书的部分内容提出疑问,宋永盼法官从法、理、情三方面耐心对其释法析理,促使被告认可和接受判决结果,并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最终,在法官的见证下,原、被告当场进行判决款项的交接手续,双方摒弃前嫌,握手言和,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
“听您这么一解释,还真是这么个理儿,困扰在心里这么久的‘疙瘩’,也算是真正解开了!””被告岳某某说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7年5月3日,被告赵某某做瓷片生意,因资金紧张,由被告岳某某提供担保,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诉至武陟县法院,案件进入沁南法庭审理。被告赵某某于2020年5月病故。该案庭审时,被告岳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消极应诉,也不配合调解工作。为了及时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宋永盼法官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被告岳某某支付原告王某某50000元。判决书送达给被告岳某某后,被告提出疑问:“借款人已去世,担当人为何还要还款?”宋永盼法官从法律角度悉心对被告进行答疑解惑,被告最终表示对判决结果心服口服,并自觉联系原告,一次性将款项履行完毕。
两起案件的实质性化解,只是沁南法庭不断强化判后答疑工作、促使当事人履行的一个缩影。在下一步工作中,武陟县法院沁南法庭将以 “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活动为契机,将释法延伸到判后,将服务送到群众心坎,下“绣花”功夫推动案结事了,持续提升司法公信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