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男子偷偷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法院:判“拒执罪”没商量!

  发布时间:2023-07-18 09:07:09



    有些被执行人明明履行能力,却自作聪明,以身试法,妄图逃避执行,殊不知,这些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2023年7月11日,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基本案情

    郭某某与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武陟县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吕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郭某某货款632967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吕某某未履行法院判决,郭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武陟县法院对该执行案件立案后,向吕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多次敦促其履行,但吕某某既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判决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8月31日至2021年9月11日期间,被告人吕某某将自己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里11万余元转至他人的中国银行卡账户内,后用于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的经营。吕某某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吕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案中,吕某某为逃避法律义务,在判决生效后故意将其名下财产转移,有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而逃避履行,致使法院判决未能执行到位,给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最终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本案有力打击了逃避执行的不诚信行为,给失信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

     一、哪些属于“拒执罪”中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二、“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诚信乃安身立命之本。在法院裁判之后,当事人应当积极面对,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不要妄想通过转移资产等方式逃避执行,以免触犯刑法,走上犯罪的道路!

责任编辑:金雪雯    

文章出处: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