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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法院“一、三、四”工作法力促调解效果好

  发布时间:2010-05-31 09:44:33


    今年以来,在制度创新年活动开展过程中,河南省武陟县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积极推行“一、三、四”工作法,有效促进了矛盾纠纷的解决,取得良好效果。

    “一”即培养一种魅力。在办案过程中,法官的一句话,一个手势,一种表情,甚至一个眼神都在调解中起到一定作用。作为一名法官,要善于培养一种“亲民、爱民、为民”的魅力,在调解过程中才易于打开当事人心结,找准症结,力促调解。具体而言,调解案件就要坚持做到“四心”,即将恒心、耐心、细心和关心贯彻调解始终。恒心,就是以调解结案为最终目标,持之以恒,案件调解不成决不罢休;耐心,就是耐心说服疏导,不怕麻烦,不辞辛劳,不轻易放弃调解努力;细心,就是细心阅卷,细心听诉,弄清原委,为调解打下基础;关心,就是要有换位思考意识,处处替当事人考虑,为当事人提供方便,缩短法官和当事人的心理距离。

    “三”就是搞好“三个结合”。首先和检察院工作结合,在起诉阶段引导刑事案件受害人写好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为审理阶段节省时间;其次和送达起诉书工作结合,弄清被告人近亲属以及有关好友、村干部的联系方法,为起诉书的快速送达提供保障;再次和阅卷工作结合,认真阅读案卷了解案情,做到心中有数,为调解工作打好基础。这三项工作的有效结合,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争取了时间,保证了案件在法定时效内案结事了。

    “四”就是在调解中坚持四个原则。一是调解自愿原则,在刑事附带民事的问题上不能强迫。二是综合评定原则,被告人对受害人民事赔偿后能否按酌定情节从轻处罚,要综合评价,要从其悔罪态度、参与调解的目的、赔偿积极性、实际履行能力综合来看,力求避免被告人因民事调解而逃避法律制裁。三是不加重处罚原则,实际工作中不能因调解不成而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四是突破原则,在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中,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同意,可适当突破民事赔偿标准,适当提高对受害人的赔偿数额。

    “一、三、四”工作方法实行以来,大大提高了刑事附带民事的调解率,有力地促进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收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赞誉。

责任编辑:谢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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