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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我们想跟妈妈生活! 法官:尊重孩子的意愿!

  发布时间:2023-09-25 16:01:02



    “法官叔叔,我们都想和妈妈一起生活......”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中,13岁的小明(化名)和15岁的小兰(化名)一致向法官表达想跟妈妈生活的意愿,法官依法判决小明和小兰的抚养权由父亲变更为母亲。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某和被告黄某某于2021年5月6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约定一子一女都由男方抚养。双方离婚后,两个孩子跟随被告生活,被告支付其学费、生活费等费用至2022年底。2023年1月,被告又找了对象,之后两个孩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两个孩子出具证明要求变更抚养权,表示愿意继续跟随原告生活。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均有抚养和教育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从有利于子女生活、教育及健康成长的角度,法律规定可以变更其原有的抚养关系。具体到本案,原、被告双方离婚时就子女抚养签订的协议履行至2022年底。之后两个孩子实际跟随原告生活至今,实际上已经没有按照原定协议履行;原、被告两个孩子均已年满12周岁,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其表示愿意继续跟随原告生活,应当尊重其意愿;现原告要求两个孩子变更由其直接抚养,且有抚养能力,与子女选择意愿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原、被告与婚生子女的抚养关系变更为婚生子女由原告杨某某直接抚养。

                                           典型意义

    父母子女关系与夫妻关系同为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关系。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的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出变更抚养关系之诉。

    人民法院审理子女抚养问题案件,应当按照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意愿应作为重要参考因素,抚养关系是否变更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武陟县法院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特别是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自身意愿,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权益,合理合法变更未成年子女抚养人,最终作出符合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之判决。这个原则始终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中应一以贯之的准则,亦为维护和谐友善的家庭关系、亲子关系、社会关系传导了司法价值追求和裁判理念,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责任编辑:金雪雯    

文章出处: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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