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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法微课堂】抢夺水管引起的纠纷......

发布时间:2023-12-05 17:09:30



    在司法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沁南法庭审结的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法官用司法公正裁判为善行义举者“撑腰”。

    【基本案情】  

    某村在修整道路过程中需要水管用于施工拌料,被告云某某一家自愿免费向施工队提供水管。原告杨某某因修路产生的混凝土碎块堆放在其经常摆摊的位置而阻挠施工,原告撕拽被告提供的水管时,被告一家与其争夺水管期间发生短暂肢体接触。后原告不再争夺水管,继续对施工人员进行辱骂并使用振动棒抡打、抓砂石扔工人。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经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后,认为不存在原告被殴打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原告杨某某不服该决定,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县政府依法维持了县公安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杨某某遂以其在与云某某一家撕拽水管时被云某某一家殴打为由,诉至武陟县法院,要求云某某一家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7000余元。

    【法院判决】

   沁南法庭庭长宋永盼受理案件后,在仔细阅览了案卷材料后,意识到该案标的虽小但背后关系着社会正气的树立,遂向武陟县公安局调取相关笔录、现场视频监控等,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开庭审理,并多次与原告杨某某沟通,耐心向其释法析理,但杨某某仍然坚持自己的诉求。

    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的审理焦点在于,云某某等人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归责原则。具体到本案中,云某某等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在于三人是否有过错。县公安局认定杨某某被殴打案没有违法事实。县政府亦认为在杨某某先撕拽拌料使用的属于云某某等人所有的水管时,与云某某等人发生肢体接触,云某某等人均无殴打、伤害杨某某的故意。因杨某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云某某等人存在过错,故对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让好人好事更有底气,让善行义举更有保障。被告云某某为村里修路免费提供水管,原告杨某某恶意阻挠村里修路,抢夺水管,云某某在保护水管免遭抢夺过程中与杨某某存在肢体接触,行为并未超出必要限度。因此判决云某某不承担责任是对其勇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群体利益、他人利益行为的肯定。“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沁南法庭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融入到执法办案之中,充分发挥规范、指引、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特殊作用,以公正裁判促进社会公序良俗的秩序养成,引领社会文明新风,让司法有是非、有担当、有温度!

责任编辑: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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