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东西又将东西还回去,这样的行为还算盗窃吗?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盗窃案。
【基本案情】
从2021年3月17日至2021年4月10日,被告人卞某某伙同他人将共享汽车租走后,将车上的原装排气管更换并卖掉。卞某某共盗窃14次,盗窃总价值57170元。其中,在第11件犯罪中,卞某某伙同他人将汽车的排气管总成更换后,因无法使用,遂又将原排气管总成装上。经鉴定,被盗的排气管总成价值11515元。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卞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第十一件犯罪中,被告人实施的盗窃行为已完成,后因更换后无法使用又将被盗物品装上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未遂,故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等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卞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如果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即是既遂。本案中,被告人已将被盗物品实际控制,虽后期因无法使用而予以归还,但被盗财物已脱离权利人的控制,并且实际置于盗窃行为人的控制下。本案中被告人卞某某虽然具备停止犯罪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但因盗窃行为已经既遂,无法成立犯罪未遂,当然也无法成立犯罪中止,其归还财物的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