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帮亲属洗钱,结果却坑了自己。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赵某洗钱犯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至2019年3月,时任武陟某数字影院、武陟某数字电影放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申某某(已判刑)将本公司办理并充值的6张中国石化加油卡交给其亲属被告人赵某使用。被告人赵某受申某某指使,使用加油卡为自己的大车加油之后将等额现金交给申某某,帮助申某某将加油卡内的资金变现,套取公司公款。被告人赵某共帮助申某某变现45343.56元。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是他人贪污犯罪所得,仍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其行为构成洗钱罪。鉴于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赵某罚金六千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者通过转账以及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等行为。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对来源不明或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要保持头脑清醒,勿生贪念,严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