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去世,继承人“不认账”,债权人的权益如何维护?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4日,借款人高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15000元用于买车,高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三个月,年利率18%,还款日期为2022年9月24日,到期本息一并还清,到期未还清,年利率按25%计算。高某某在借条落款处签名并按有手印。但高某某因病于2022年9月11日去世,致使该笔债务未能及时清偿。
高某某的妻子穆某某,在2022年6月24日之前已经去世。高某某与其妻子穆某某共生育二子一女,其中长子为高某甲,次子高某乙(已故),女儿高某丙。穆某某的父亲早于穆某某去世,母亲现在还在世。高某某及其妻子穆某某生前在某村某街有宅基地一处,该处宅基地上建有北屋五间、东屋一间、临街房一间。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高某某的三位法定继承人作为被告起诉至武陟县法院,其中,被告高某甲系高某某儿子,高某丙系高某某女儿,宋某某系高某某母亲,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在继承高某某遗产范围内清偿原告的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应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本案原、被告的主要分歧在于借条的真实性问题。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原告提供了借条用以证明存在借贷事实,借条上有高某某的签名和指印。被告辩称无法确定借条真实性,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印证。综上,本院对原告与高某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予以认可,三被告作为原告的继承人,应以所继承遗产(某村某街宅基地上所建的北屋五间、东屋一间、临街房一间实际价值的八分之五<包含高某某继承穆某某的八分之一房产价值>)为限向原告清偿15000元。
至于原告请求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本案借贷关系成立于2022年6月24日,当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7%,四倍为14.8%,借条约定的年利率为18%,高于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故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以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自2022年6月24日起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判决被告高某甲、高某丙、宋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继承的高某某遗产(某村某街宅基地上所建的北屋五间、东屋一间、临街房一间实际价值的八分之五)限额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自2022年6月24日起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债务人去世并不意味着债权消灭,债权人可以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之诉,依法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权益。限定继承原则是民法上公平原则在继承法中的具体体现。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承担的是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有限清偿责任,而非无限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