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出借人放贷时,不按借款合同约定金额交付借款,先从借款本金里面扣除的利息,俗称“砍头息”。而月息一毛指的是月利率为10%,俗称“高利贷”。遭遇“高利贷”套路如何维权?且看武陟县人民法院沁南人民法庭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怎么判。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6日,闫某甲向闫某乙借款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闫某乙人民币10000元整壹万元用一个月”。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一毛。同日,闫某乙通过微信转账向闫某甲支付9000元。2021年7月25日至2022年6月1日,闫某甲每月向闫某乙支付1000元利息,共计偿还了10000元的利息。闫某甲偿还了10000元的利息后未再还款,闫某乙以闫某甲未能清偿借款及利息为由,诉至武陟县法院。
另查明,2021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具体到本案中,闫某甲于2021年6月26日欲向闫某乙借款1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一毛,闫某乙在扣除第一个月利息1000元后实际向闫某甲微信转账9000元,故闫某乙实际出借的本金应认定为9000元。
关于本案利息,原、被告口头约定月息一毛,月利率10%,年利率120%。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了法律有关规定的利率上限,应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被告偿还金额超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的部分,应折抵借款本金。
经核算,涉案借款本息,被告闫某甲于2022年6月1日已全部清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等规定,依法驳回原告闫某乙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虽然法律明令禁止高利放贷,但是在高利的诱惑下,出借人为规避监管,获得法外高额利息,利用其在放贷业务中的优势地位,出借人层层伪装变相收取“砍头息”等高额利息,不仅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利率已超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违反法律保护利息上限的规定,双方口头约定的利息存在不合法性,且借款存在“砍头息”的情况,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在此提醒大家,在借贷关系中,要擦亮眼睛,注意甄别“砍头息”的表现形式,除直接扣除利息的情形外,还存在其他隐蔽的形式,例如要求用款人现金返还利息等,一定要注意识别和防范。借款人应当依约按期还本付息,依法拒绝支付“砍头息”,并妥善保存好借贷合同、借款、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必要时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
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