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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法微课堂】因婚致贫,彩礼能否返还?

发布时间:2024-02-28 15:15:41



    彩礼作为传统习俗的一种,对于婚约有一定意义,但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使彩礼给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团队审理的这起离婚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某、被告刘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9年8月订婚,于2020年1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4月8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不久即分居两地工作。原被告订婚时,被告给付原告彩礼款66000元,给原告购买钻戒花费5631元,购买手机花费9000元;2020年1月7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时,被告给付原告彩礼款60000元;2020年3月29日,被告给付原告彩礼款60000元;2020年4月8日结婚典礼当天被告给付原告彩礼款10000元。原告陪嫁一张餐桌、四把餐椅、一个鞋柜以及床单、被罩。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于2021年3月份因原被告吵架离开被告家,被告去叫原告回家未果。

    另查明,经某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被告婚前给付巨额彩礼导致家庭生活特别贫困。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答辩中表示同意离婚,说明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被告所诉彩礼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具体到本案中,为缔结婚姻被告给付原告大宗彩礼款计196000元,数额较大,原被告虽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典礼开始共同生活,但婚后因工作原因分居两地,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不足一年便因吵架开始分居至今,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婚前给付巨额彩礼造成婚后生活困难,故被告要求返还彩礼应酌情予以部分支持,本院根据上述本案具体情况,酌定原告返还被告彩礼98000元,超出部分因原被告已办理结婚登记并举行典礼开始共同生活不予支持。被告为原告购买钻戒以及手机,应视为为培养和加深感情而做出的赠与,且原告和被告已举行结婚典礼并领取结婚证,婚后共同生活数月,故被告请求返还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等规定,判决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彩礼款98000元。

    判决后,法官积极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判后释法,再次对案件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返还被告彩礼款80000元,视为案件了结,并当场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结合,形成逻辑完整的彩礼纠纷法律适用规则。《规定》旗帜鲜明地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对于弘扬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推动文明乡风建设,有重要意义。

   移风易俗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但是,超出家庭正常开支的彩礼成为很多家庭的沉重负担,在婚龄较短的情况下,造成双方利益失衡,彩礼纠纷数量增多。本案是《规定》出台后,武陟县法院适用该规定处理的第一起婚财纠纷案件,且判后调解成功,当事人积极履行,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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