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孙保忠在办理一起涉企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如我在诉”理念,成功化解纠纷的同时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原告某运输公司诉称,2021年7月,被告郭某某找到原告,称其开设有“保险超市”,可以办理车险业务。经双方协商,原告将公司名下车辆的保险业务交由被告代为办理。2021年8月,原告通过被告为其名下重型半挂牵引车办理了交强险等保险,并支付了保费。2022年3月,因疫情原因,原告通过被告将涉案车辆的保险随车辆“报停”。2022年4月,原告通过被告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复效,并向其提交了各项材料,被告称已经办妥,原告名下的涉案车辆开始正常运营。2022年5月,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报案时显示“案涉车辆属于报停状态”,保险并未复效成功。事故发生后,原告共支付受害人各项损失28000元。原告某运输公司向武陟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郭某某赔偿其损失。
综合审判庭法官孙保忠承办案件后,了解到郭某某未将涉案车辆保险的真实情况告知运输公司,经过做其思想工作,郭某某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基于此案有一定的调解基础,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双方诉累,法官认为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才是本案的最优解决方式。之后,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但双方对支付数额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致使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为了彻底化解纠纷,法官又就涉案法律关系和证据认定进行分析确认,并就后续执行问题晓以利害,言明利弊。经过几次推心置腹、释法明理,法官用诚意和耐心打动了双方当事人,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郭某某当场履行13000元,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法官在解开案件“法结”的同时,也成功解开了当事人的“心结”,让双方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力度和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