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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法微课堂】出卖亲生子女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

发布时间:2024-03-26 17:37:39



    拐卖儿童犯罪严重侵害儿童的人身权益及身心健康,同时也对稳定、有序、文明的社会法治秩序造成破坏。而出卖亲生子女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呢?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拐卖儿童犯罪案件。

   【基本案情】

    1、2021年9月23日,被告人薛某某为筹集赌资,在完全不考虑收养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且未查明收养方身份的情况下,将自己于2021年7月15日生育的一名男婴,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一名在抖音认识的买家王某某。

   2、2022年5月27日,被告人薛某某生育一名女婴。薛某某为筹集赌资,在完全不考虑收养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且未查明收养方身份的情况下,让其偶然结识的催乳师被告人栗某某寻找买家。后被告人栗某某通过发微信朋友圈的方式寻找买家,经刘某某联系买家张某某,于2022年6月25日栗某某收取张某某5万元后,到薛某某住处,以4万元价格将薛某某之女抱走,转交给张某某,栗某某获利1万元。

    【案件焦点】

    1.被告人薛某某出卖亲生子女是否构罪?

    被告人薛某某为了筹集赌资,竟先后将自己的亲身子女卖给不知情的第三方,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司法实践中,常有借送养之名出卖子女的行为,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薛某某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即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2.被告人栗某某是否构成主犯?

    本案中栗某某以自己是催乳师的身份与被告人薛某某添加微信,在出卖儿童的过程中,通过向买卖双方确定不同价格,从中赚取10000元差价,栗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拐卖儿童罪中的主犯。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栗某某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本案拐卖儿童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薛某某、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薛某某在拐卖儿童罪犯罪事实中犯罪后自动投案,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已退出赃款,对其可从轻处罚,其利用催乳师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根据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对其适用从业禁止。判决被告人薛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栗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禁止被告人栗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孕婴相关的职业;分别对被告人薛某某、被告人栗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官说法】

    在办理拐卖儿童罪案件中,结合具体犯罪情节,准确区分“出卖亲生子女”和“民间送养”的界限,依法判处被告人拐卖儿童罪,体现了对拐卖儿童犯罪保持高压态势的坚定立场以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强决心。本案禁止被告人栗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孕婴相关的职业,推动社会各部门加强与孕婴相关职业的监管工作,铲除滋生拐卖犯罪的土壤,通过打防并举,从源头上杜绝悲剧的发生。

责任编辑: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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