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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小事】尹秀峰:无畏前行 做法治路上的“追光者”

发布时间:2024-04-20 11:33:48



    尹秀峰,男,1990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汉族,研究生学历,于2017年9月进入武陟县法院工作,先后在沁南法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从事法官助理工作,2022年8月成为员额法官,现任民事审判庭庭长。

   “武陟法院审理企业案件有方法有温度,真心实意为企业着想,既帮我们化解了矛盾,解决了纠纷,又让我们能继续保持友好的合作关系!一举两得!”尹秀峰成功调解了一起标的额为620余万元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得到企业的高度评价。

    原告河南省A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陟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涉案工程项目位于武陟县,被告武陟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项目的发包方,原告河南省A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承包方。2018年9月,双方签订外墙保温涂料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依照约定进行施工,并于2020年9月底将涉案工程交付给被告,但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620余万元工程款未支付。双方形成纠纷,诉至武陟县法院。

    尹秀峰承办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原、被告公司,深入了解案情,在确认被告对原告起诉的金额及事实无异议后,决定加大案件的调解工作力度。

   “被告拖欠原告620余万元工程款,若不能及时给付,将导致原告公司资金链断裂,甚至影响涉案工程中农民工工资的正常发放;而被告公司售房情况不乐观,且面临高额债务和信用风险。如果不能妥善解决此案,双方企业的损失都可能进一步扩大。”尹秀峰说道。

    尹秀峰坚持将“促调解,解纷争”贯穿于涉企案件审理全过程,最大限度降低诉讼成本,减轻企业诉累,全力维护企业健康发展。考虑到原告公司不在本地,他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促进双方有效沟通,从情、理、法的角度,分析双方现实困难以及有利于债务清偿等因素,找到双方利益平衡点,努力寻求解决纠纷的最优方式,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调解过程中,被告提出以房抵债、债转股的方式与原告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尹秀峰将被告公司的调解意向和调解方式告知原告公司,并积极做其思想工作,基于被告公司目前的债务困境以及原、被告之间多年的合作关系,通过以房抵债、债转股的方式,既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原告公司的债权,也能帮助被告公司走出困境,达到双赢。最终,在尹秀峰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在庭外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和债转股协议。

    “对于涉企民商事纠纷,调解不仅是缩短审限的有益探索,更有利于促进涉企纠纷源头治理,维持合作共赢的良好关系。武陟县法院将‘诉’的权威性和‘调’的便利性相结合,不仅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最大限度减少双方诉累,更为企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尹秀峰说道。

    作为一名民事审判法官,如何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如何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条理分明、丝丝入扣地说理,这是对法官的考验。对于每一起案件,无论标的额大小,尹秀峰都会认真细致地进行庭前阅卷、做好阅卷笔记和庭审提纲,必要时组织当事人召开庭前会议、确定争议焦点、进行证据交换。对于不懂法律程序、缺乏法律知识的当事人,他都能做到耐心细致地讲法释法,进行客观公正地诉讼指导。

    买房对于老百姓来说是人生中的大事,近年来因房屋买卖特别是二手房买卖而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原告翟某某诉称,原告通过被告焦作市某不动产有限公司购买二手商品房的过程中,因不动产公司没有对原告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导致原告错误地作出了决定,造成原告支付代办费、中介费、服务费、房款等损失共计3.79万元。原告诉至武陟县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返还和赔偿责任。  

    尹秀峰受理案件后,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在开庭审理案件、深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全过程,努力促使案件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他在进行庭前调解时,被告认为原告已经买到了房屋,不同意退钱。庭审中,原告申请了原房主出庭作证,原房主称其对原告实际购买的房屋价款并不知晓,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是中介公司自己确定的,而被告对该事实也无异议。

   庭后,尹秀峰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对被告进行释法析理,指出被告没有尽到作为中介应该尽到的如实报告义务。经过几番耐心调解,被告接受了法官给予的意见建议,同意退还房屋差价部分。在依法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尹秀峰又劝说原告互谅互让,适当做些让步。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给付原告27000元,视为结清。被告当场履行了协议内容,双方的矛盾也得到彻底化解,并对法官尽心尽力调解的工作态度予以高度赞扬。

   “我能够从事法官这个神圣的职业,深感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要始终怀着对法律的追求、对群众的赤诚、对工作的担当,做法治道路上的‘追光者’!”尹秀峰说道。

    

责任编辑: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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