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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在抖音发视频诋毁企业名誉,法院:“造谣者”公开道歉!

发布时间:2024-05-25 11:33:01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网民借助抖音等网络平台分享生活、发表言论,但也有一些人以为披上了“网络马甲”,就可以“按键伤人”。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因在抖音平台发布不实视频诋毁企业名誉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焦作市A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道路货物运输、汽车新车销售、租赁服务等业务,武陟县B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汽车新车、汽车零配件销售、二手车经销等业务。被告刘某某系武陟县某村村民。

    被告刘某某因车辆纠纷,于2023年6月11日至2023年7月16日,先后在抖音平台发布5条视频,内容为“焦作市武陟县A汽车运输有限公司、B运输公司,这个公司干的都是见不得人的事,和XX有预谋的合同诈骗敲诈我,狗都不如的东西,大家都看看这就是A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是人办的事,黑心公司,黑挂靠”等,共获400余点赞及近百条评论。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行为人侮辱、诽谤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刘某某与原告A公司、B公司因车辆产生纠纷,被告未就纠纷通过合法渠道合理解决,转而在抖音平台公开发布多条作品,用“黑心公司、诈骗、敲诈”等词汇形容原告公司,获400余点赞及近百条评论。

    被告发布的视频内容缺乏证据支撑,全系主观认定,其行为既是对原告公司的名誉权的侵犯,也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文明、和谐、诚实之理念相违背,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A公司、B公司名誉权的侵犯,应承担删除视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民事责任。结合本案,被告刘某某已删除相关视频,故被告应在抖音平台发布为原告A公司、B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视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九百九十八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等规定,判决被告刘某某在抖音平台发布为原告焦作市A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武陟县B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视频,视频内容发布前需经法院审核,发布时间持续15日。

    法官说法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刘某在抖音平台发布的不实信息,引发了他人对原告A公司、B公司的负面认识,造成公司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侵犯了A公司、B公司的名誉权,应当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同时要遵守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发布言论应当实事求是,遵纪守法,理性发声,文明用网。如果罔顾事实,不分青红皂白做“键盘侠”,甚至为泄一时之愤,逞口舌之快,侵害他人名誉权,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责任编辑:王莉莉 赵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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