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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法微课堂】小心掉入非法集资陷阱!一男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刑四年!

发布时间:2024-06-19 15:33:08


    非法集资往往承诺无风险、高回报,时常打着“安全理财”的名号出现在人们面前。殊不知,这些所谓的“高收益”不过是空中楼阁,是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对高收益的欲望钓取钱财的诱饵。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周某某曾为某金融机构代办员。2006年12月10日,该金融机构发布通告,从2006年12月10日起,该金融机构与所有代办站(信用站、代办员、协储员、联络员)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周某某从2006年12月10日起停止代理各项存款业务。

    2014年10月份至2021年8月份,周某某未经金融机构批准,以月息一分的高息为诱饵,以某金融机构存款凭条、微信转账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后将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投资某幼儿园。经鉴定,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3户,金额578.69万元。截止公安机关立案前,扣除已偿还11户集资参与人存款,17户集资参与人“利转本”金额,尚未偿还本金495.22万元。案发后其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179.34万元且已退还给被吸收存款的集资参与人。给被吸收存款的集资参与人造成损失共计315.89万元。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收处罚,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等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本案违法所得315.89万元,继续追缴,追缴后发还集资参与人。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金融领域的犯罪案件日渐增多,投资者一旦坠入非法集资的陷阱,就可能损失惨重,甚至倾家荡产。请广大群众莫被高额利息冲昏头脑,拒绝高利诱惑,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王莉莉 王宏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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