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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法微课堂】高息诱惑藏风险! 这里有一份来自法官的温馨提醒

发布时间:2024-06-20 15:37:23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主要涉及的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让我们通过下面的案例,了解把握非法集资的特点和危害,以更好地守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守好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案例一:崔某某、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2013年10月份至2021年9月份,崔某某和苗某某商量后,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情况下,向学生家长宣传,在某幼儿园上学交3万元助学金,在某小学上学交4万元助学金,上学可免交学费和食宿费,学生毕业后全额返还所交的助学金。通过向学生家长宣传,以助学金名义向学生家长非法吸收资金用于学校经营。经审计,崔某某和苗某某非法吸收学生家长缴纳的助学金有501人,金额1751.5万元, 案发前后已清退助学金30.024万元,扣除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家长应缴纳的学费979.882 万元,余741.594万元助学金未清退。崔某某和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771.618万元。崔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苗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案例二: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2013年3月至2022年6月份,李某某任某小学法人代表、A幼儿园和B幼儿园负责人期间,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情况下,向学生家长宣传在B幼儿园上学交7万元助学金,可免费上学至幼儿园毕业,期间不再交纳任何费用,学生幼儿园毕业后扣除一定费用,助学金全部返还,在A幼儿园上学交10万元助学金,可免费上学至幼儿园毕业,期间不再交纳任何费用,学生幼儿园毕业后扣除一定费用,助学金全部返还,在某小学上学交12万元助学金,可免费上学至小学毕业,期间不再交纳任何费用,学生毕业后扣除一定费用,助学金全部返还。李某某通过向学生家长宣传,以助学金名义向学生家长非法吸收资金用于学校经营。经审计, 李某某非法吸收学生家长缴纳的助学金有231人,金额2097.985万元,案发前后已清退助学金46.035万元,扣除三所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家长应缴纳的学费942.7495万元,余1109.2005万元助学金未清退。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1155.2355万元。李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案例三: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周某某曾为某金融机构代办员。2006年12月10日,该金融机构发布通告,从2006年12月10日起,该金融机构与所有代办站(信用站、代办员、协储员、联络员)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周某某从2006年12月10日起停止代理各项存款业务。

    2014年10月份至2021年8月份,周某某未经金融机构批准,以月息一分的高息为诱饵,以某金融机构存款凭条、微信转账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后将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投资某幼儿园。经鉴定,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3户,金额578.69万元。截止公安机关立案前,扣除已偿还11户集资参与人存款,17户集资参与人“利转本”金额,尚未偿还本金495.22万元。案发后其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179.34万元且已退还给被吸收存款的集资参与人。给被吸收存款的集资参与人造成损失共计315.89万元。周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

    法官提醒:

    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资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

    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责任编辑:王莉莉 王宏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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