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某村的一对邻居因垒墙之事发生过多次争执,曾经闹得不可开交,最后对簿公堂,那么法院是如何定分止争,平息这场“战争”呢?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沁南人民法庭审理的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韦某甲家与被告韦某乙的父亲家系多年的南北邻居,后韦某甲与韦某乙因桩基问题产生争议。村委会和村调解委员会就该争议共同出具《庄基纠纷处理结果》,证明韦某甲可以在韦某乙两家边界留出适当距离垒院墙使用,韦某乙不得干涉韦某甲正常施工。后因韦某甲反映其经村两委同意在自己宅基地内施工垒墙,而韦某乙阻拦不让砌墙,请求处理宅基地纠纷,要求解决砌墙问题。镇政府出具调查报告,维持村委会作出的处理意见。
另查明,韦某甲所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显示,其宅基地南北长为23.3米。韦某申家北面的宅院现登记在韦某乙的兄长名下,宗地面积167平方米,房屋建筑积:152.54平方米,平时由韦某乙实际使用。两家东面通行的胡同最窄处为1.7米,最宽处为3.3米,韦某甲家门前胡同处宽度为2.84米,韦某甲现垒墙基距韦某乙门前宽度为2.44米,韦某乙门口西侧垒有石棉瓦棚,石棉瓦棚南墙距韦某甲家房屋2.06米。
韦某用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韦某甲在宅基地25.3米内施工垒墙,韦某乙不得干涉。
韦某乙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韦某甲将原、被告宅基地边界所垒的墙体依法予以拆除。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通过多次勘验现场,积极走访镇政府村委以及街坊邻居,全面细致地了解案件情况,最终确认案件基本事实。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涉案争议土地权属的问题。根据在案证据可知,涉案土地均不属于双方宅基地使用权范围,而属于集体土地。因双方位于胡同尽头,该土地并无其他集体成员通行使用,因此争议土地历史上为双方占有使用,两家为此亦发生过多次争执。
韦某甲并非争议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仅是由于历史原因占用了该集体土地,相邻两家集体土地应首先保障两家通行使用,而韦某甲其在相邻两家使用的土地上垒墙,一定程度影响到韦某乙农用三轮车的通行,故应排除通行障碍。
涉案村委会和村调解委员会就该争议共同出具《庄基纠纷处理结果》,韦某甲可以在韦某乙两家边界留出适当距离垒院墙使用。同时结合历史上韦某甲家也占用使用该土地,因此韦某用可以在自家屋后垒院墙,但不得影响韦某乙通行。鉴于两家通行的胡同最窄处为1.7米,考虑农用三轮车转向需要的空间,为能够达到最大的通行便利且尽量不影响各方的使用,因此韦某甲在垒墙时,东北处的墙基即胡同转弯处往西南方向移动0.5米,并以此为基点将该处墙体垒成弧形,符合便利、经济的原则。同时为保障韦某乙一家通行权益,对两家历史形成的边界进行了调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韦某甲占有的权益。韦某乙作为通行受益方应对韦某甲进行补偿,结合地块面积以及当地收入水平,酌定补偿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等规定,判决如下:一、韦某甲垒墙应为韦某乙的通行提供必要便利,韦某甲可自行将位于东北处的墙基往西南方向移动0.5米,并以此为基点外延将该处墙体垒成弧形(弧形外延朝向东北);二、韦某乙不得阻碍韦某甲按照上述第一项垒墙;三、韦某乙应支付韦某甲补偿费500元。
判决后,韦某甲和韦某乙均未提起上诉,通过法官耐心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双方都积极履行了法律义务。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相邻的不动产不仅指土地,也包括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不仅包括不动产的所有人,而且包括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和占有人。相邻通行权的实质是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者限制,但行使相邻通行权以确有必要为前提条件和限度。该相邻关系是指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取得通行等便利。所谓“必须利用”,是指这种利用具有必要性与合法性,利用相邻关系人土地的理由客观存在并且充分。相反,如果这种利用不是必需的,不动产权利人经过努力可以自己解决,相邻关系人可以拒绝向其提供便利。
典型意义
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首先,案件清晰地展示了在农村宅基地纠纷中,土地权属的明确对于解决争议的关键作用。案件中通过对相关证件和实际情况的调查,准确判断出争议土地的性质和归属,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参考。其次强调了相邻关系中公平合理、相互便利原则的重要性。在处理双方的通行和使用权益时,充分考虑到双方的实际需求和历史使用情况,平衡了各方利益。再者,体现了政府部门和基层调解组织在解决纠纷中的积极作用。村委会和村调解委员会的前期处理,以及镇政府的调查报告,为法院的最终判决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和参考。最后,法官的判后释法对于普及法律知识、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引导群众在遇到类似纠纷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