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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再调解 服判息诉止纷争

  发布时间:2024-12-09 11:02:46


    “太感谢法官了,一直不辞辛劳地跟进调解我们这个案子!我还指着这笔钱给家里人看病呢!” 原告董某某满含感激之情,对张小亮法官说道。2024年12月2日,武陟县人民法院通过判后调解和释法明理,成功化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时某某在原告董某某处借款两次,共计30000元,双方约定了利息。被告原某某为时某某提供担保并在时某某出具的两张借条上连带担保人处签名按印。后因原告一直无法联系上借款人时某某,将担保人原某某起诉至法院。

    综合审判庭庭长张小亮受理案件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终因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了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依法进行宣判,判决被告原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第三人时某某欠付原告董某某的借款3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原某某履行上述第一项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第三人时某某追偿。

    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法官认为,双方争议金额不大,上诉会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诉讼成本,便本着减轻当事人诉累、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耐心对被告进行判后释法,主要讲解了判决依据以及不履行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由于双方争议金额不大,加上判前有调解的基础,法官认为案件依然存在调解的可能性,便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在尊重原判决的前提下,最终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当场履行了20550元,剩余款项分期偿还。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对法官尽职尽责、用心化解纠纷的工作态度表示感谢。

判决不是案件的终点,事了才是司法的追求。武陟县法院始终秉持“如我在诉”工作理念,通过情、理、法相融合的方式在当事人之间架起沟通桥梁,并坚持公正审判与判后释法明理相结合,将调解贯穿案件全过程,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金雪雯    

文章出处: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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