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因其价格便宜、操作简单、停车方便等便利条件深受大家的喜爱,但一些人认为自己骑的明明是“电动车”,可为什么发生事故后却变成了“机动车”。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5日9时,被告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符合机动车标准的电动三轮车、未戴安全头盔、未确保行车安全,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该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判决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分别系王某某的丈夫、长子、次子,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次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未确保行车安全,且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检验鉴定,相关参数符合机动车正三轮摩托车的类型标准,符合机动车标准。刘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该事故责任,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系王某某的近亲属,其三人作为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等规定,判决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各项损失共计633189.2元。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车时,应选择正规品牌和商家,确保取得产品合格证、购车发票等,并了解清楚车辆属性,明白自己驾驶的究竟是电动自行车,还是电动两轮摩托车或者电动三轮摩托车,后者均系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应持驾驶证,否则将受到交警部门的拘留、罚款,违法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