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货车司机在运输途中撞掉热力管道,致使供汽中断70个小时,法院认定用人单位A劳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用人单位赔偿后能否向货车司机追偿?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追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孟某某作为原告A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驾驶员,于2021年12月28日12时18分许,驾驶登记在A劳务公司名下的重型货车,在行驶途中采取措施不当,通过B公司热电管道时发生刮撞,热力管道掉落时砸到下方朱某某停放的小型客车、张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及社区电线,造成三车车损及相关物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孟某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由于涉案供热管道用于向某高铁站、某汽车客运站提供蒸汽,此次事故导致供汽中断70个小时,给B公司造成重大损失。2022年11月3日,B公司将A劳务公司、孟某某及涉案货车的交强险、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人起诉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该院判决A劳务公司赔偿B公司196990元,某保险公司赔偿B公司141000元,同时A劳务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185元及鉴定费1260元。该判决生效后,A劳务公司向B公司转账判决的款项201435元。
原告A劳务公司认为,因被告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原告遭受损失,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被告孟某某认为,原告公司既没有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被告发放过工资报酬,A劳务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原告。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孟某某作为A劳务公司的驾驶员,在驾驶A劳务公司的重型货车运输途中,在明显有警示限高标志的路段,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致使车辆刮撞到B公司的供热管道,致使事故发生,给B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A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就B公司的损失进行了赔偿,结合事故发生经过,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在原告向B公司赔偿后其有权向孟某某追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等规定,判决被告孟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A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59830.5元。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一、关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鉴于原告作为涉案重型货车的登记车主,且已有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同时原告也履行了该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所以原告依法享有向被告进行追偿的权利。
二、关于追偿金额的问题。在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向工作人员追偿时,要衡量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本案中,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是经营活动的组织者与管理者,享有经济利益,而相对来说雇员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综合案件情况,秉持照顾弱势一方雇员的原则,法院最终酌定由孟某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30%,即以A劳务公司向B公司赔偿的损失199435元为基数,孟某某需承担的赔偿金额为59830.5元。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