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武法微课堂】公司因经营困难与员工解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么?

发布时间:2024-12-20 17:06:34


    一家公司以生产经营困难为由与员工解约,是否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劳动争议案件。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成某某到A棉纺公司上班,系纺纱车间的技术员,该公司每月给工资成某某发工资,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直到2023年12月中断。

    苏某某系A公司的副厂长,主管纺织车间。2023年10月23日,A公司召开股东扩大会议,会议主要内容为告知说明纺纱车间停工、停产的原因,员工可以自动申请离职,也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由苏某某负责落实,告知纺纱车间工人停工、自谋工作。自2023年10月28日起,成某某不再到纺纱车间工作。2023年11月29日,苏某某以微信方式向成某某支付10月份工资3977元,并告知成某某想让其去织布车间工作。次日,成某某微信回复苏某某称其经慎重考虑认为不能担当这个工作。

    庭审中,A公司与成某某均认可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12月底解除。2024年4月1日,成某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其经济赔偿金、失业保险损失、年休假工资,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A公司支付成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764.50元,支付成某某带薪年休假工资3881.52元。A公司不服该裁决书,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A公司与成某某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A公司是在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导致与成某某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其与成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但A公司应当支付成某某经济补偿。成某某在A公司实际工作12年零3个月,A公司应当支付12.5个月的工资作为成某某的经济补偿金,即52764.5元。成某某在A公司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为10天,经核算,成某某2023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为3881.5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等规定,判决原告A棉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成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2764.5元,支付成某某带薪年休假工资3881.52元。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公司裁员问题。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性原因,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允许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采取经济性裁员的措施,但采用这一措施裁减人员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生产经营发生了严重困难。本案中的A公司因为经营困难而与其员工成某某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带薪年休假工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责任编辑:王莉莉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