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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法微课堂】五人售卖假烟牟利,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4-12-16 11:40:34


    烟草属于国家专卖管理,制造贩卖假烟是违法犯罪行为。然而,总有人为了牟取非法利润,铤而走险。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非法经营犯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份以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告人职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先后三次驾车前往A市,经过被告人杨某的介绍,支出150000元向被告人张某某购进荷花牌、黄鹤楼(软蓝)牌、利群(新版)牌、玉溪(软)牌、中华(硬)牌等多种假冒伪劣卷烟,共计三十余箱。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和被告人职某二人还向被告人杨某甲购进价值30610元的黄金叶(硬红旗渠)牌、黄金叶(帝豪)牌等假冒伪劣卷烟。张某某从中获利2800元,杨某从中获利2500元。宋某某、职某将上述假烟分别出售给他人,二人从中获利15000元。经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公安机关查获386.6条尚未销售的卷烟,价值35000元。

    2020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甲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多次从他人手中购进黄金叶(硬红旗渠)牌、黄金叶(硬帝豪)牌假冒伪劣卷烟,并从被告人职某、宋某某处购进玉溪(软)牌、中华(硬)牌、硬芙蓉王牌等假冒伪劣卷烟,后向经营烟酒店的程某等人销售,销售额共计144871元。经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杨某甲所销售及被查获未销售的玉溪(软)牌、黄金叶(硬红旗渠)牌、黄金叶(硬帝豪)牌等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杨某甲非法获利10000元。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未销售假烟157.4条,价值11558元。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某、职某、宋某某、杨某甲为非法牟利,明知所销售卷烟为假烟的情况下,仍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向外销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本案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等规定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职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对以上五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烟草是特种经营产品,国家对烟草实行专控生产和销售,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禁止运输、储存、销售、非法生产烟草制品。但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仍然知法犯法,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影响良好的营商环境建设。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和经销商,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销售烟草制品,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如发现有人生产、运输、销售假烟,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责任编辑: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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