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们安全出行牵动着每一个家长的心,但有两名校车司机却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严重超载,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1日上午8时,被告人侯某某驾驶A幼儿园的中型专用校车搭乘1名老师,从该幼儿园出发,共接到31名学生后返回幼儿园。同日下午17时,侯某某又驾驶同一校车搭乘31名学生及1名老师,将31名学生先后送回家。经查,该校车核载19人,实载33人,超过额定人员14人。6月24日,侯某某又分别于上午8时和下午17时接送A幼儿园学生,并超过额定人员13人。
2024年6月21日上午8时,被告人杨某某驾驶A幼儿园中型专用校车搭乘1名老师,先后接到34名学生后返回幼儿园。同日下午17时,杨某某又驾驶同一校车搭乘34名学生及1名老师,将34名学生先后送回家。该校车核载19人,实载36人,超过额定人员17人。6月24日,杨某某分别于上午8时和下午17时接送A幼儿园学生,并超过额定人员16人。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杨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校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侯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二人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侯某某、杨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二人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作出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侯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提醒】
从事校车业务的机动车和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超速,会导致车辆超出其核载质量,增加行车的不稳定性,引发爆胎、偏驶、制动失灵、转向失控等危险,极易造成严重交通事故。校车安全涉及未成年人安全出行,提醒所有从事校车业务的机动车及旅客运输车辆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安全行驶。严重超员、超速的,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将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