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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公司超期提出质量问题, 能否要求对方减免货款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25-03-17 14:52:40


    一家公司超过检验期间提出产品质量有问题,并以此要求对方减免货款赔偿损失,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

                                         基本案情

    原告A电子材料厂(简称A厂)经营覆铜板、电子线路板等加工销售。被告B电子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经营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等。被告C新科技有限公司(简称C公司)经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等。  

    2023年5月27日至2023年8月9日,A厂与B公司订立了两份《购销合同》,后经双方工作人员协商一致,此后订立的九份《购销合同》的合同主体均为原告与被告C公司,先后共订立合同十一份,合同价款共计2508970元。双方分别约定了产品名称、质量要求、技术标准、运输方式及费用等内容,并约定了验收标准和方法:如有异议,在收到货物7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产品合格。2023年11月5日,B公司出具了一份《关于铝基板起泡处理事宜沟通函》,A厂认可B公司尚欠货款706857.97元未结清,但不认可产品有质量问题,也不认可被告提出的损失金额。后双方形成纠纷,诉至武陟县法院。A厂要求被告B公司、C公司共同支付货款706857.97元,并要求被告徐某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方认为,原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减免货款赔偿损失,并请求法院对原告的产品进行鉴定。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11份《购销合同》的合同总价款为2508970元,扣除已付的1711031.9元和退货退款91080.12元的部分,剩余应付金额为706857.98元,被告C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和买受人,依法应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且C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C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徐某系该公司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因此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判决被告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A厂货款706857.97元及利息,被告徐某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后,被告C公司、被告徐某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被告方超出检验期提出产品质量问题,并请求减免货款赔偿损失,能否获得支持?

本案中,被告方认为原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减免货款赔偿损失。根据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双方共协商订立了十余份合同,除产品条款约定外,其他合同内容基本一致,被告方应对七天的质量异议期明知,现三被告未按双方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告提出,依法应视为产品合格。

三被告共同提出对原告所供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方在从原告处购买铝基板的同时,也从其他公司购买相同种类的产品,各厂家的产品并无明显标识,并且许多铝基板上已经进行了电路图添加,不能准确认定申请鉴定的标的物就是原告所供货物,双方对鉴定所需的鉴材也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故不具备鉴定条件。

    二、被告徐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C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徐某系该公司股东,应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否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审查,被告方所提交的企业年度报告中仅能反映出公司的营收、负债及利润情况,不能反映公司与股东的财产走向和自成立至今的财务状况和具体明细,不足以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情形,故徐某对被告C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金雪雯    

文章出处: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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